已解决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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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回答时间:2008/9/2 16:26:00

企业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为了快捷、准确地计算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在计算时,可采用“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表”的方法进行计算,其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确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额。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营业外收入。
  其次,制定“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表”。根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制定一个“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表”,确定出“扣除率”和“速算续加数”,简捷地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表格如下:
  最后,计算税前扣除额。根据确定的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额,按照“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表”中的扣除率和速算续加数,计算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
  [例]某企业2006年取得销售收入26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9万元。试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额和纳税调整额。
  1.确定销售收入额。即:2600+500=3100(万元)
  2.计算税前扣除额。通过“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表”,可以查得扣除率为3‰,速算续加数为3(万元),则税前扣除额为:3100×3‰+3=12.3(万元)
  3.计算纳税调整额。当年企业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与税前允许扣除的差额。即19-12.3=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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